教处函字〔2017〕43号
山东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资格复议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保证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公平与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总结我校学士学位资格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已达到毕业要求的山东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士学位复议工作于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系)提出复议申请,如实填写《山东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复议申请表》,并附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所在学院(系)审核学生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人在校期间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出评价,提交学院(校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三)学院(校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议通过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教务处,教务处整理汇总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复议结论;
(四)教务处将学士学位复议结论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系),学院(系)负责将复议结论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条 学生在受处分之后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以山东科技大学名义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优秀成果,确有优秀表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一)独立或首位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二)作为第一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三)在学生创新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四)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五)出版专著;
(六)取得硕士研究生攻读资格或考取公务员、事业编;
(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复议结论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颁发山东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复议结论为“不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再次提出学士学位复议申请。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教务处
2017年7月24日